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撤銷被告人林某犯尋釁滋事罪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執行部分,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林某和張某有期徒刑一年,林某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4年10月25日17時許,張某途經福鼎市點頭鎮某村的一小賣部見被害人林某杰等人在小賣部旁邊打桌球,為報復林某杰曾將其砍傷,遂準備柳葉尖刀、猴帽等作案工具并糾集林某等人竄至小賣部旁的小巷內,追砍被害人林某杰等人。被告人林某、張某先后致被害人林某杰左肩部及左上臂軟組織裂創,其中單條長10.8cm,伴肱動脈及其伴行靜脈斷裂。經鑒定,被害人林某杰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曾于2014年9月18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張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張某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予以從輕處罰;林某、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亦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曾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緩刑,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