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開具60萬空頭支票,當事人付出慘重代價。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數額巨大的的票據詐騙案,依法以票據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福建某超纖制革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62251.7元。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白某以廣州市某皮革有限公司名義,與福建某超纖制革有限公司簽訂購買皮革合同,約定收貨后于2011年12月5日以支票兌現,不足部分現金補足的方式付款。數日后,被告人白某開具面值為60萬元的空頭工行支票,交付給福建某超纖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騙取得王信任。被告人白某在收到福建某超纖制革有限公司發出的價值共計人民幣762 251.7元的皮革后,將全部皮革變賣到廣州的箱包廠,得款人民幣50多萬元均用于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等個人開支,并在福建某超纖制革有限公司多次催討貨款后隱匿。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簽發、使用了面值為人民幣60萬元的空頭支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吳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