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法院首例非機動車過失致人重傷案。
2015年3月22日19時許,被告人鄭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從福鼎市白琳鎮區開往點頭鎮龍田村方向,行經點頭鎮某路段時,因光線較暗,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碰撞同向行人陳某,致其左顳頂部、左前額、右手皮膚軟組織裂傷、左額葉及左頂葉多發腦挫裂傷伴腦內血腫形成、左側第九后肋骨骨折等。經鑒定,被害人陳某的傷情屬重傷二級。案發后,鄭某立即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并于次日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其諒解。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福鼎法院以過失致人重傷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非機動車不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因此很多人騎著非機動車上路時往往存在麻痹大意心理,殊不知一旦疏忽大意致人重傷或死亡,也將面臨被判處徒刑的風險,屆時傷人傷己,悔不當初。奉勸廣大司機朋友們,駕車上路都要加倍謹慎小心,別“一失足成千古恨”。
(通訊員:福鼎法院 王錦熙、戴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