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于2014年10月1日至11月1日被雇于福鼎市某輪船客運有限公司崳山船隊,主要負責漁井碼頭售票。2014年11月1日8時許在售票處售票,9時許到漁井碼頭300米處廁所時突發昏厥,數分鐘后自行清醒回到售票處,但頭痛并伴有惡心。碼頭值班人員馬上將其送往硤門衛生院,后又急送至福鼎市醫院急診科,經初步檢查認定腦大面積出血,無法搶救,遂立即將其送往溫州市醫院搶救。經診斷為大腦中動脈破裂,伴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內出血。到溫州住院二個月后楊某仍不省人事,轉回福鼎市醫院就診,現被診斷為植物人。楊某丈夫林某要求船隊進行賠償。
雙方就賠償款爭議不休,崳山鎮調解委員遂聯系福鼎法院太姥山法庭,合力破解難題。承辦法官獲悉情況后,秉持治病救人為先的理念,組織雙方當事人圍桌而坐,面對面地化解矛盾。在法官詳細解析案情及適用法律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船隊一次性賠償林某醫療費用共計25萬元。據了解,該賠償款已交付給林某,用于楊某的后續治療。
(通訊員:福鼎法院 朱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