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以購買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謝某福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1997年11月間,被告人謝某福在福鼎市桐城街道下龍山其家中向潘某、徐某(均已判刑)二人購買偽造的上海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本(25份),二十余天后,謝某福在福州付給潘某、徐某20000元。1998年6月間,謝某福從潘某處購買偽造的福建版增值稅專用發票32份,付給潘某6000元及西門子手機一部(折價1200元)。另查明,謝某福案發后畏罪潛逃,于2011年10月7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經社會調查評估,謝某福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福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7份,其行為已構成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對該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福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予認定。被告人謝某福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有繳納罰金意愿,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其所在社區作出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評估意見,福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韓林、潘其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