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無牌摩托車,碰撞行人終獲刑。近日,福鼎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5年7月4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潘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女式摩托車(套用車牌號),從福鼎市某加油站往福鼎市貫嶺鎮方向行駛,途中碰撞路面行人夏某、高某,造成二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潘某在事故現場等候交警。經鑒定,案發時被告人潘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130.42mg/100ml,被害人夏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潘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高某、夏某不負本起事故的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與被害人高某、夏某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賠償協議并已經全部履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醉酒無證駕駛不符合技術規范的無牌二輪女式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2年1月31日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屬于從重處罰的情形,予以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潘某在現場等候交警部門的處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已經全部履行,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李育海、朱有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