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損毀財物。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2015年4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電動車途經福鼎市某酒店門前路段時,與被害人張某??吭诼愤叺呢涇嚢l生碰撞后摔倒在地。王某為發泄情緒,持一把匕首毆打被害人張某,致張某頭部皮膚劃傷,右肩部、右腰部、左上臂皮膚軟組織挫傷。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15年4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王某因自己與王某水發生矛盾,便至被害人吳某(其為王某水表弟)位于福鼎市某小區2棟連排房屋門前,無故持砍刀將4號至9號房屋的鋁合金大門玻璃砸碎,并將吳某停放該處的轎車砸壞。經鑒定,被損壞的鋁合金大門與轎車損失分別為人民幣1249元、2200元。
2015年5月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在福鼎市某路口欲乘坐出租車遭到拒載,遂從他人商店中搶來一把菜刀,無故將被害人劉某停放在路邊的轎車及被害人陳某途經此處的轎車砸壞。經鑒定,被損壞的兩輛轎車損失分別為人民幣2867元、357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持械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劣跡表現,量刑時酌情從重處罰;但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并在庭審時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陳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