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歸還失主,卻因“態度”不合,大打出手。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潘某勝、蘭某紅、林某、蘭某萍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不等,蘭某紅、林某、蘭某萍同時被判處緩刑一年。
去年8月11日晚,潘某勝、蘭某紅、林某、蘭某萍與許某、潘某飛、潘某表等人在福鼎市某酒家為朋友慶祝生日。當晚22時許,蘭某紅拾得一部手機。在歸還失主過程中,潘某勝等人因不滿與失主一同前來領取手機的梅某的態度,便在該酒家一樓樓梯口處與梅某發生爭吵并互相推打。其間,潘某勝踢打梅某一腳,梅某被打后逃至地下室男廁所內,潘某勝等人則追至該廁所內繼續對梅某拳打腳踢。而后當潘某勝等人停止毆打梅某,雙方行至廁所門口時,梅某因見朋友杜某被林某等人拉扯,便擊打林某臉部一拳。潘某勝、蘭某紅、蘭某萍及潘某飛、許某等人見狀,與林某一同圍毆梅某,致其左眉弓皮膚軟組織挫裂傷,左前額、唇部、右胸部、右背部、左腰部皮膚軟組織挫傷,右側第8、9、10肋骨骨折,左側第1腰椎橫突多發骨折。經鑒定,梅某損傷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潘某勝、蘭某紅、林某、蘭某萍與潘某飛、許某共同賠償梅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8000元,并取得梅某諒解。經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蘭某紅、林某、蘭某萍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勝、蘭某紅、林某、蘭某萍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四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根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法院區別予以量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陳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