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福鼎法院受理原告王宇(化名)與被告李云(化名)、陳明(化名)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訴稱:被告李云(化名)分別于2014年3月27日、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約定借款利率為2%。上述款項借出后,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延,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因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遂將二人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其二人共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深入了解了案情。經了解,王宇與李云系多年同學,雙方關系一直不錯。王宇將上述款項借與李云后,李云僅支付部分本息后并遠走他鄉,王宇代其償還了一筆債務,陳明作為其丈夫對此一直置之不理。7月初,王宇向陳明要求償還借款,遭到其惡意辱罵,一氣之下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了解相關情況后,電話通知二被告到法院領取相關材料,但李云以自己在異鄉養病為由拒來領取,其丈夫陳明到法院后情緒較為激動,拒絕代妻子簽收應訴材料。經承辦法官耐心釋法說理,陳明答應聯系妻子親屬出面與原告商談調解事宜,并代李云簽署了訴訟材料。
9月8日,承辦法官再次組織王宇及其代理律師、陳明及李云舅舅到法院進行調解,在承辦法官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陳明當場向王宇承認錯誤,王宇表示原諒陳明先前的辱罵行為,并主動撤回起訴。
(通訊員:福鼎法院 謝冰、戴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