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團伙盜竊電動車案,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莊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經審理查明:
2014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莊某、汪某竄至福鼎市某小區警務室樓下,趁無人之機,盜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白色芭瑪牌電動車。經鑒定,該輛被盜的芭瑪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328元。
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莊某、汪某竄至福鼎市某房屋門口,趁被害人江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黑色珠峰華鷹電動車鑰匙未拔走之機,將該車盜走。經福鑒定,該輛被盜的珠峰華鷹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930元?,F該車已追回。
2014年12月1日晚,被告人莊某竄至福鼎市某房屋門口,趁被害人陳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白色七星豹牌電動車未上鎖之機,將該車盜走。經鑒定,該輛被盜的七星豹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640元。
2014年12月14日晚上19 時許,被告人莊某、汪某竄至福鼎市某房屋內,盜走被害人洪某停放在一樓的一輛紫色獅龍牌電動車。經鑒定,該輛被盜的獅龍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470元?,F該車已追回發還給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莊某、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莊某、汪某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陳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