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9時,被告人陳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從福鼎市點下鎮駛往太姥山鎮,行經某路段時,碰撞路面行人雷某,造成雷某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某棄車逃逸,雷某經衛生院搶救無效于同日20時許死亡。經鑒定,雷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傷型顱腦損傷死亡。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陳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無牌二輪電動摩托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陳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陳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