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追繳被告人潘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30008.4元,分別返還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22414元、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某支行194247.4元、興業銀行某支行13347元。
經審理查明:
1、被告人潘某于2009年7月14日向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申請辦理兩張信用卡,信用額度分別為25000元、10000元。至2012年6月1日止,該兩張信用卡分別透支本金13970元、8444元,后經發卡行信函、電話催討等形式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透支款項。
2、被告人潘某于2011年5月向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某支行申請辦理四張信用卡,信用額度均為50000元。至2012年7月14日止,該四張信用卡分別透支本金48350元、49800元、48667.4元、47430元,后經發卡行信函、電話催討等形式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透支款項。
3、被告人潘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興業銀行某支行申請辦理一張信用卡,信用額度為15000元。至2011年6月止,該張信用卡透支本金13347元,后經發卡行信函、電話催討等形式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透支款項。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達230008.4元,經發卡銀行多次
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倪守恩、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