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9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內,因瑣事與妻子方某(案發后已離婚)發生爭吵,隨后從房間衛生間里拿來一片方某用于修眉毛的刀片將方某脖子后頸部割傷。后被告人劉某與其朋友等人將被害人方某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被害人方某后頸部創口長度達10.5厘米,損傷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并賠償被害人方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0元,取得被害人方某諒解。經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劉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社會調查評估意見,認為被告人劉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倪守恩 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