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原告蘭某甲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被告主張原告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害人民幣50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共生育三子女。原告在婚內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2月13日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之后雙方仍未能和好。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蘭某甲父母蘭某乙、雷某某作為兒媳陳某某的證人,出庭作證證實其兒子蘭某甲沒有盡到作為兒子、父親和丈夫的責任,與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家庭破裂。
法院認為,原、被告雖經登記結婚形成合法婚姻關系,但雙方婚后經常爭吵,導致夫妻感情日漸淡化,原告訴請離婚,被告亦同意,故原告的離婚訴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主張原告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要求原告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0000元的請求,雖然原告父母出庭作證能證實原告確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但卻無法證實原告與他人存在同居事實,故對原告該項訴請無法支持。法院建議,對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應明確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婚內出軌與同居不是同一概念,應全面收集證據。
(通訊員:福鼎法院 鄭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