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停止排污,企業責任人即被執行行政拘留
市環保局首次向公安局移送環境違法案
打破我市環保案件“零移送”狀態
福鼎新聞網訊(凌霄)日前,市環保局向公安部門移送我市某造船廠涉嫌環境違法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案件。該案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市環保局辦理的首起因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而移送公安部門的案件。
據市環境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發現,該造船廠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配套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生產過程產生的粉塵、廢氣等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造成環境污染。市環保局先后對其下發《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鼎環限改字(2015)29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鼎環改字(2015)1號),要求其立即停產、責令停止排污。然經執法人員復查,該廠仍在進行噴砂和上漆,無組織排放污染物。
市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立即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該案件的辦理打破了我市環保部門案件“零移送”的狀態,對今后辦理移送環境違法案件形成常態化跨出重要一步。
據了解,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后,對違法排污企業的處罰流程的總時長大大壓縮,環保部門可以將未按要求停止排污的違法企業立即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責任人,實現了快速出擊,對心存僥幸、光漠視法律的違法分子予以懲治,切實打擊了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