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受理一起要求被告支付加盟品牌管理費糾紛案。
原告訴稱,2013年9月29日,被告為加盟原告“甜蔻”加盟店經營冰飲品事宜,與原告簽訂《甜蔻加盟合同書》,根據約定:被告須在簽訂合同時支付一次性加盟費22萬元,合同有效期為3年,合同期內,被告應每年向原告繳納品牌管理費3萬元。之后,原告依約支持被告開設“甜蔻”加盟店,并根據被告要求提供產品原料及經營設備,但被告并沒有按約定交付品牌管理費,原告遂提起訴訟。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日前,福鼎法院受理一起要求被告支付加盟品牌管理費糾紛案。
原告訴稱,2013年9月29日,被告為加盟原告“甜蔻”加盟店經營冰飲品事宜,與原告簽訂《甜蔻加盟合同書》,根據約定:被告須在簽訂合同時支付一次性加盟費22萬元,合同有效期為3年,合同期內,被告應每年向原告繳納品牌管理費3萬元。之后,原告依約支持被告開設“甜蔻”加盟店,并根據被告要求提供產品原料及經營設備,但被告并沒有按約定交付品牌管理費,原告遂提起訴訟。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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