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申請人董女士訴至福鼎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申請人沈先生離婚,經開庭審理查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證據不充分,遂于2015年7月19日判決駁回申請人的的訴訟請求。宣判后當天下午,被申請人沈先生趕到董女士工作單位,將董女士挾回自己住所進行毆打,致使董女士身體多處受到重創。次日,董女士向福鼎法院申請人身保護,為保護申請人董女士在上訴期限內的人身安全,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福鼎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沈先生于上訴期限內在距離申請人的住所及工作單位200米內活動,釋明違法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在禁止令有效期內,沈先生也實際遵守了禁令。
在上訴期間內,董女士、沈先生均未提起上訴,但申請人再次要求人身保護,福鼎法院為維護婦女的正當權益,警戒被申請人沈先生再次施暴,遂于2015年8月11日再次作出裁定,禁止沈先生毆打、威脅、跟蹤董女士,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的住所地婦聯、派出所、社區、村委會等單位,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形成社會合力,共同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