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無證經營福鼎市桐城街道某木料加工廠,且在生產作業管理期間,未建立健全該加工廠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從業人員(雇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致使該加工廠員工葉某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技能。2014年8月4日17時30分許,葉某在搬運木板時未佩戴安全帽,不慎被兩塊共重約400斤的木板砸中頭部,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福鼎市人民政府“8.4”事故調查組認定,被告人張某負本起事故的管理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將葉某送至福鼎市醫院搶救并向福鼎市公安局報案且在醫院等候公安民警,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時,張某賠償死者葉某家屬人民幣58萬元,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在審理過程中,經福鼎市司法局審前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張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安全生產規定,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
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符合適用緩刑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