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來,福鼎法院陸續受理福鼎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王某、易某等63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被告王某等人與福建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該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合同中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臨時約規、承諾書等,約定由原告福鼎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物業服務。被告王某、易某等人在交房手續已辦理完畢,且原告福鼎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但被告王某、易某等人均未繳清相關物業管理費用。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采取多種手段快速與被告王某、易某等人取得聯系,為當事人梳理案情,釋法說理。在了解到該系列案多數被告戶籍所在地為浙江省溫州市后,承辦法官還多次赴溫州參與案件調解工作,促使多數被告主動交付欠繳的物業費用。
截止目前,原告福鼎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已對系列案中的52件申請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