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因不滿他人隨地小便而引發的刑事案件,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陳某在福鼎市其經營的棋牌室門前,見原告鄭某因隨地小便與他人發生口角,遂上前質問,繼而與原告鄭某發生爭執。其間,在相互推桑時因二人均為拄杖殘疾人站立不穩而雙雙摔倒在地,被告人陳某在被原告鄭某壓至身下毆打后,見原告鄭某仍對其言語數落,便爬起用其鐵制拐杖敲打鄭某。經鑒定,原告鄭某損傷為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亦可從輕處罰;被害人對矛盾激化有一定責任,可酌情從輕處理。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