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該案標的額超過900萬元,系該院建院以來審結金額最大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
被告福鼎市某油茶籽開發有限公司與原告福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流動資金最高額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900萬元,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白琳鎮車洋村山場的林木使用權作為抵押。被告夏某、方某、陳某、福鼎市某木業有限公司為福鼎市某油茶籽開發有限公司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按季結清利息義務,被告夏某、方某、陳某、福鼎市某木業有限公司在借款人福鼎市某油茶籽開發有限公司未能償還借款利息時也未能履行保證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福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已依約向被告福鼎市某油茶籽開發有限公司發放借款人民幣900萬元。借款后被告未能依約按季支付借款利息,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夏某、方某、陳某、福鼎市某木業有限公司系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依法應對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福鼎市某油茶籽開發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的坐落于福鼎市白琳鎮車洋村山場的林木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并已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該抵押行為合法、有效,原告對上述抵押財產具有優先受償權。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福鼎市某油茶籽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福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900萬元及利息;若被告未在期限內足額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原告福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被告所有的林木使用權以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夏某、方某、陳某、福鼎市某木業有限公司對還款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