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私宰生豬營利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00元。
2013年5月至同年12月10日間,被告人王某未經政府部門審批,在福鼎市疊石鄉疊石村一田地內私設生豬屠宰場。期間,被告人王某將屠宰后未經檢疫檢驗的生豬肉販賣給浙江省泰順縣雅陽鎮市場的豬肉販子毛某等人,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90000元。被告人王某每月從中獲利人民幣3000元,共獲利人民幣2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未經國家審批,私設屠宰場進行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并綜合上述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