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
原告楊敬福訴稱: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后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14年12月18日訂婚當天現金交付被告禮金82000元,2015年1月13日即舉辦婚禮前一天交付現金被告禮金10000元,合計交付禮金92000元。2015年1月14日,原、被告雙方按民間習俗舉辦婚禮,但被告突然出現抽搐及情緒失控的癥狀,在舉辦婚禮后第五天,被告遂回娘家,與原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婚前隱瞞病情致使雙方婚姻無法繼續維持亦給原告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另登記結婚后一周僅見一次,至舉辦婚禮前僅有三、四晚住在一起,在舉辦婚禮后亦僅一起生活四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被告應適當返還禮金??紤]到被告實際情況,愿酌減禮金返還數額為50000元。為此,請求依法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被告返還禮金50000元。
立案后,承辦人走訪了原告居住地附近居民李某、黃某等人,并根據原告的當庭陳述,證實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今并未實際共同生活,且原告明確表示雙方無法共同生活,結合被告庭審后到庭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原、被告對解除雙方婚姻關系沒有異議。同時承辦人根據深入實地了解到的情況及多名到庭證人的陳述,證實原告因支付禮金大量舉債,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嚴重困難,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被告王思琪于判
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發還原告彩禮40000元,并依法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