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三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戴某、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一年十個月、一年六個月,并處30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的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上述三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私自進行電鍍產品加工,并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將未經處理的重金屬超標廢水排放至周邊溪流,對水體造成嚴重污染,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三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戴某、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一年十個月、一年六個月,并處30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的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上述三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私自進行電鍍產品加工,并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將未經處理的重金屬超標廢水排放至周邊溪流,對水體造成嚴重污染,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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