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2012年1月6日,患者洪某因摔倒造成創傷性顱腦損傷,入住被告福鼎某醫院,診斷結果為:創傷性顱腦損傷;左側顳枕葉硬膜下血腫;左側額顳枕多發腦挫裂傷伴小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顳骨骨折。經“左側顳枕葉硬膜下血腫、腦內血腫及腦挫裂傷病灶清除+去骨瓣減壓術”后,患者洪某神志轉清。2012年1月29日,患者洪某出現腹部及手部皮疹,福鼎某醫院遂部分停用可疑藥物,以抗組胺、抗過敏等對癥處理。2012年2月3日,經會診后考慮“中毒性表皮壞死”,被告福鼎某醫院建議轉上級醫院進一步診治,并辦理轉院?;颊吆槟吃诒桓娓6δ翅t院治療期間花費醫療費用77357.04元,其中住院醫療費76152.55元,門診費用1204.49元,在住院費用中自2012年1月29日起醫療費用為3005.76元。在轉院過程花費車費1700元。2012年2月3日,患者洪某轉入福建某醫院,入院情況為:神志清楚,全身多處水皰,大面積表皮剝脫(面積﹥30%),診斷為:顱腦外傷術后;中毒性表皮壞死松解型藥疹;闌尾切除術后。2012年2月9日,患者自主呼吸暫停,呼之不應,心率下降,應患者親屬要求放棄治療,自動出院,經院方同意辦理出院。出院診斷為:中毒性表皮壞死松解型藥疹等,出院情況:生命征不穩定,神志不清,全身表皮大面積壞死剝脫(面積﹥90%)。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用38797.73元,其中住院醫療費37339.41元,門診費用1458.32元,回程花費車費6300元?;颊吆槟吃诟=翅t院住院期間,其妻子夏某及兒女洪大某、洪小某入住福州某酒店,共花費住宿費2916元?;颊吆槟乘劳龊笥?012年2月13日進行火化。由于雙方對醫療是否存在過錯產生糾紛,洪某的妻子及兒女訴至福鼎法院。
福鼎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和上海華醫司法鑒定所對福鼎某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鑒定,以明確其是否存在過錯。鑒定機構認為因無患者洪某尸體檢查資料,無法明確死亡原因,均決定不予受理。本案醫療過錯鑒定雖無法鑒定,但從患者整個治療過程可以認定,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藥物過敏造成中毒性表皮壞死松解型藥疹,且被告使用藥物系非國家規定致敏藥物,被告醫務人員在使用時并無不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告福鼎某醫院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未盡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颊吆槟秤?012年1月29日腹部、手部出現皮疹時,應當首先采取停用一切可疑的致病藥物,而被告醫務人員在2月2日仍使用可疑藥物洛活喜,致使患者病情加重,雖不能確定系該藥物過敏造成患者死亡,但被告醫務人員未及時采取診療義務,應對患者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患者洪某在摔到顱腦損傷情況下到被告福鼎某醫院處診療,在治療過程中,被告醫務人員未充分履行注意義務和偽造、篡改部分病歷,推定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與原告損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結合事實,法院認為被告福鼎某醫院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為宜。據此,作出如下判決:被告福鼎某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夏某、洪大某、洪小某、洪某美、洪某珠各項損失人民幣281811.28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案件審結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并已依據判決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