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五旬男子為防野豬私設電網,過失電死他人案,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13年農歷7月,被告人林某為防止野豬破壞其農作物,私自從福鼎市龍安開發區西澳村某號家中,將電源線連接至西澳村六斗后山用于架設電網。2014年5月16日19時許,被告人林某在家中拉閘試電時,所設電網將途經西澳村六斗后山大彎的被害人劉某、林小某、張某擊傷,造成劉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被害人林某右下肢皮膚電擊傷,被害人張某右小腿皮膚電擊傷。經福鼎市公安局法醫學檢驗鑒定,死者劉某生前系被電擊死亡,被害人林小某、張某的損傷均屬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林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部分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及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林某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