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兄弟倆因瑣事持砍刀沖入租賃車行傷人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吳某庭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吳某科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2013年6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吳某庭因瑣事與被害人曹某發生爭執后心生怨氣,為實施報復糾喚其胞兄被告人吳某科分別持鐵錘、鍍鋅管、砍刀等兇器,前往福鼎市某汽車租賃行對被害人曹某進行毆打,并擊打前來勸架的被害人陳某、吳某,分別導致兩人九級、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科、吳某庭為瑣事糾紛,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庭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予以從輕處罰;且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亦可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