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幫朋友保管兩支自制槍支案,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黎某明知其朋友林某、李某(均已判決)等人交由其保管的黑色背包內有兩支自制槍支,仍先后多次將該背包藏匿于其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家中。同年12月6日凌晨1時許,福鼎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黎某家中四樓平臺處查獲該黑色背包,并從包內扣押該兩支自制槍支。經寧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鑒定,該兩支自制槍支機械結構正常,以火藥燃燒為動力,均可以正常擊發空包彈、并發射彈丸,均認定為槍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青年朋友需遵紀守法,切不可擅自持有或幫助他人保管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