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男子醉駕撞傷自己的危險駕駛案,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2013年9月9日1時23分許,被告人章某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從福鼎市山前街道開往福鼎市流美大橋方向,途經國道104線2025KM時碰撞對向行駛的由余某駕駛的小型轎車,造成自己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時章某血液乙醇濃度為138.48mg/100ml。經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章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余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且其因醉駕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章某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并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其所在社區意見,其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決定對其宣告緩刑。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