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因倒車不慎碾壓的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盧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盧某駕駛閩某號重型廂式貨車從浙江省蒼南縣開往福建省福州市。當天晚上21時45分許,當車行經沈海高速公路A道福鼎服務區時,被告人盧某駕車進入服務區加油站加油,因未察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后倒車,撞倒并碾壓在貨車后面路面行人管某,致管某頭面部被碾壓變形、變扁致顱腦粉碎性損傷及身體多處損傷,當場死亡。經福建省交警總隊寧德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盧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盧某拔打電話報警,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在未確認車后安全情況下倒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盧某案發后主動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應認定為自首,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