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重大非法投注“六合彩”案件,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羅某、鄭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300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0000元;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判處被告人董某、劉某、闕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農歷正月至2011年11月間,被告人羅某、鄭某套用香港“六合彩”經營模式,通過傳真、電話等方式,招引被告人陳某及王某(另案處理)等人發展下線進行攬注猜碼一百八十余期,共計接受投注金額300余萬元。陳某受羅某招引,為其發展下線,先后共接受投注款30余萬元,從中抽取11-12%的水錢。被告人施某受陳某招引,為賺取11-12%的水錢,為陳某發展下線,共計接受投注款20余萬元。被告人董某、劉某、闕某為“六合彩”收注活動提供場地,并為賺取報酬為“六合彩”收注活動接聽投注電話、記錄、傳真碼單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鄭某、陳某、施某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套用香港“六合彩”,招引他人進行攬注猜碼,從中漁利,其中被告人羅某、鄭某接受投注額達30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某、施某分別接受投注額達30萬元、20余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羅某、鄭某、陳某、施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劉某、闕某明知他人套用香港“六合彩”,招引他人進行攬注猜碼而予以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與被告人羅某、鄭某、陳某共同構成非法經營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劉某、闕某犯非法經營罪亦成立,但被告人董某、劉某、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屬從犯,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鄭某、陳某系主犯,應對其所參與指使的全部罪行承擔罪責。被告人羅某、鄭某、陳某、施某、董某、劉某、闕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某、施某、董某、劉某、闕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其所在社區的意見,本院認為其具有不再犯罪的期待,決定依法予以宣告緩刑。因此作出如上判決。
(福鼎法院 王百靈 夏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