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無合法委托手續,擅自故意幫助他人加工注冊商標標識案,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至同年10月間,被告人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依法取得印刷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在本市桐城街道資國村竹腳灣山上創辦電鍍廠,并在委托人未能依法出示合法的營業證明、身份證明及商標注冊證等授權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材料的情況下,私自為他人非法加工制造“老銀川”品牌商標標識4585個、“叢臺酒”品牌商標標識7328個,共計11913個。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許可,伙同他人偽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法院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幫助他人加工注冊商標標識前需要明確委托方確實有正規合法的商標所有權人授權證明材料,斷不可為賺取一些加工費而觸犯刑法,我國法律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均構成本罪。(吳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