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違法進行黃金期貨交易案件,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湖南維財大宗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財公司)未經國家期貨監管機關批準,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開展黃金期貨電子交易業務,并在全國范圍內以交易傭金分成形式發展代理商。
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曾某為賺取傭金目的,借用不具備期貨交易業務資格的福鼎市春回營養健康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回公司)與福建維財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維財公司福建省級代理)簽訂居間合作協議,在福鼎區域為維財公司居間介紹客戶進入該公司“大宗貴金屬訂立轉讓系統”,并約定分成傭金50%。同月23日至12月底,被告人曾某以春回公司在福鼎市桐山某處為營業點,通過以電話、網絡等方式招攬12名客戶在維財公司“大宗貴金屬訂立轉讓系統”申請賬號進行黃金期貨電子交易,客戶交易入金累計428855元,維財公司從中獲取交易傭金144495.8元,被告人曾某按居間協議可得72247.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借用沒有期貨業務資格的企業,接受變相設立的期貨交易機構委托,居間介紹客戶參與黃金期貨交易,累計抽取客戶交易傭金144495.8元,被告人曾某參與分成72247.9元。被告人曾某與他人共同變相期貨交易非法經營行為,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重大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構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在共同非法經營犯罪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期貨交易、交割、結算等行為由他人組織實施,其僅居間介紹客戶入倉交易,作用次要,應認定為從犯;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并當庭自愿認罪。本院綜合其從犯、坦白、認罪情節,決定予以減輕處罰,并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依法宣告緩刑,辯護人有關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因此作出如上判決。
(福鼎法院 夏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