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福鼎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租借的小型普通客車,從本市體育館開往新時代速8酒店方向。同日2時13分,其駕車途經本市桐山大橋西側橋頭路口時(國際大酒店附近),超速行駛,碰撞由被害人張某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后,其所駕駛的車輛,失控沖入對向車道碰撞由被害人藍某駕駛的無牌二輪電動車,又碰撞??吭诼访嫖鱾冗吷系男⌒娃I車,造成被害人張某因重型顱腦損傷當場死亡,被害人藍某經福鼎市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乘坐于藍某二輪電動車后的被害人楊某受輕傷的惡性交通事故。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致二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肇事后搶救傷者,在現場配合交警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積極賠償死者家屬及傷者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其辯護人要求減輕處罰的該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無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經常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且本案系其醉酒后,在市區超速行駛,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及車輛損壞的嚴重后果,其行為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影響較壞,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其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據此,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