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報復辦案民警案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3年3月1日20時許,被告人丁某文在本市新東源大酒店偶遇被害人林某(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后,因不滿之前被害人林某處理其犯罪案件的辦案方式,遂于當晚20時32分許,通過電話召集被告人李某、張某、朱某(均已判刑)欲行報復,隨后四被告人趕至本市桐城街道秦川橋附近,在被告人丁某文現場指認下,被告人李某、張某、朱某持刀將被害人林某砍傷,致林某左手肘后、背部、尖下巴、雙側臀部及雙側大腿刀砍傷,左尺骨鷹嘴骨折。經法醫學檢驗鑒定,被害人林某的傷情屬輕傷。案發后,被告人丁某文委托其家屬賠償被害人林某人民幣120000元。
同時法院查明,2013年2月9日至同月18日間,被告人丁某文伙同蔡某(已判刑)在本市桐城街道金九龍大酒店客房、沙龍村等地,召集賭徒、提供場地、賭具供他人賭博,并以放高利貸、兌換籌碼及抽取頭錢等方式從中共獲利118700(2013年12月16日向法院退繳)。2013年2月18日21時許,福鼎市公安局在金九龍大酒店30703號房間內查獲該賭場,當場抓獲參賭人員,查扣賭資、賭具等財物及記賬本等財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丁某文結伙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且其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賭博場所及賭具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丁某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本案罪行,屬累犯,應從重處罰,但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黃常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