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4日0時許,被告人高某和朋友飲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期間,其朋友王某要求乘坐其摩托車。被告人高某后載王某,從本市店下鎮溪美村往店下鎮區方向行駛,行經秦店線2KM+500M路段時,翻入道路右側下方的農地內,造成被害人王某受傷。經福鼎市公安局法醫學鑒定,被害人王某的損傷屬重傷。經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高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高某賠償被害人王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飲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經社會調查評估,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市民,飲酒莫開車,開車莫飲酒,平安最重要。(吳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