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調處一起工傷賠償案件,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協助原告向保險基金部門申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護理費等10余萬元并補償原告工資差額賠償金118000元,已履行完畢。另外原告可每月從當地勞動保險部門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等3600余元,有效保障了個人及家庭生活。
原告郭某華系重慶市萬州區農民工,2012年5月期間在被告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處從事電焊工作。2012年6月1日原告操作氣切割時,由于操作不當造成爆炸,致使全身85%燒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2013年7月2日經勞動部門仲裁后,原告不服勞動仲裁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終止原、被告勞動合同關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15885元。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勞動工傷賠償相關規定,工傷傷殘等級超過五級,勞動關系不能終止或解除,必須保留勞動關系,可以退出工作崗位,勞動保險部門也不能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護理費,必須由勞動保險部門按月支付原告傷殘津貼、護理費。經辦法官告知原告法律相關規定并向勞動保險部門咨詢相關賠償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后,多次與被告協調,促成以上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