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毒豆芽”案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江文(化名)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6月間,被告人江文將其位于本市太姥山鎮住處作為豆芽生產作坊。為了使生產的豆芽外觀漂亮,被告人江文在生產豆芽過程中加入聚寶牌“無根豆芽素”,并將生產的有毒、有害豆芽運至本市太姥山鎮農貿市場進行販賣。
2013年6月20日,該“毒豆芽”生產作坊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福建省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鑒定,聚寶源牌“無根豆芽素”中“6-芐基腺嘌呤”的比例為0.9%,二氧化硫殘留量為2mg/kg,生產的黃豆芽中“6-芐基腺嘌呤”含量為0.3 mg/kg。
根據衛生部頒布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之規定,“6-芐基腺嘌呤”可用于發黃豆芽、綠豆芽用途,添加標準最大使用量0.01 g/kg,殘留量≤0.2 mg/kg。2011年11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明確禁止“6-芐基腺嘌呤”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文違反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文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吳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