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利用感冒藥制造毒品案,以制造毒品罪分別被告人張某恩、周某現、王某琴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的刑期,并判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2年正月間,被告人張某恩得知黃某陽(另案處理)能制造冰毒,便以人民幣4萬元的價格向黃朝陽購得制毒配方,后分別在本市兩處房屋,通過對感冒藥康泰克(屬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甲苯等材料進行加工、提煉以制造冰毒。其間,被告人王某琴、周某現在明知張某恩利用康泰克制造毒品的情況下,仍受張某恩指使在本市各處藥店幫助購買康泰克。
2012年11月22日,福鼎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本市桐城街道抓獲被告人張某恩,并依法對本市點頭鎮某房屋進行檢查,在該屋三樓房間內查獲被告人張某恩用以制造冰毒的大量玻璃器皿以及甲苯、氫氧化鈉、赤磷等制毒材料,在二樓房間內查獲其自制冰毒0.3479克。同日,被告人王某琴、周某現分別在本市桐山街道南路福利院附近、點頭鎮被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恩違反毒品監管制度,利用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原料制造毒品冰毒;被告人周某現、王某琴明知張某恩制造毒品,仍為其購買制毒原料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三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公訴機關對其三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現、王某琴為張某恩制造冰毒購買制毒原料,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屬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恩、王某琴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現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恩有制毒自吸情節,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