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兩位七旬老人以泄憤為目的,砍伐他人種植的楊梅樹,破壞他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被告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瑜經濟損失人民幣58800元。
經審理查明,1988年被告人陳某、王某與陳某簽訂協議,約定由被告人陳某一方提供山場,陳某瑜一方種植楊梅樹,雙方各占50%的股份,期限為100年。期間,雙方多次因楊梅的采摘、收益問題發生糾紛,后雙方約定各分割21株楊梅樹(大品種)進行管理收益。被告人陳某、王某由于年齡較大缺乏種植管理能力,再次與被害人陳某瑜進行協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2012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陳某、王某雇人將山場上的42株楊梅樹(大品種)全部砍伐。經福鼎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其中屬于被害人陳某瑜管理收益的21株楊梅樹(大品種)價值為人民幣588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王某以泄憤為目的,砍伐他人種植的楊梅樹,破壞他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588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王某肆意砍伐他人楊梅樹,造成被害人陳某瑜經濟損失人民幣58800元,被告人陳某、王某應對上述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陳某、王某作案時均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且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決定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從輕處罰的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故作出以上判決。
據悉,因兩位老人年歲已高,身患疾病,福鼎法院依法決定對兩人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