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序入秋,山林火災高發,為貫徹落實森林防火“預防為主”工作方針,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8月30日,福鼎法院在福鼎市管陽鎮管陽中學(福鼎市第八中學)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失火罪案件,當庭判處被告人張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十名村民旁聽庭審,達到了“裁判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9日午時,被告人張某文在福鼎市管陽鎮自家荒田進行砍伐、清理雜灌雜草并將剩余的樹枝樹葉粉末進行焚燒。約半小時許,被告人張某文離開現場,后發現原焚燒的荒田處余燼復燃,遂返回施救,因火勢蔓延至周圍山場,無法控制,被告人張某文遂逃離現場,導致森林火災。經福鼎市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技術人員鑒定,該火災導致過火有林地面積504畝,林木蓄積量1054.4立方米;過火未成林造林面積82畝;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1092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文違反野外用火管理規定,隨意用火引發森林火災,燒毀有林地面積達504畝,未成林地面積達82畝,其行為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文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以上判決。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衷轮?夏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