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男)與張某(女)2001年辦理登記結婚,2002年生育孩子孫某某。結婚十一年,孫某卻發現,兒子越長越不像自己。2012年6月26日,其委托福建省立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孫某某進行親子鑒定,鑒定意見為:排除孫某與孫某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同年,福鼎法院受理張某訴孫某離婚糾紛一案,案經福鼎法院一審、寧德中院二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判決原告所生兒子孫某某由原告張某撫養,原告一次性支付給被告撫養費5萬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判決生效后,原告拒不履行給付義務,不知所蹤。
近日,福鼎法院執行局在開展執行“亮劍行動”中,收到執行聯絡人提供的張某行蹤線索后,針對本案特點,邀請熟悉女性心理特點的婚姻家庭審判庭庭長參與本案執行,并以女性視角與被執行人進行面對面談心,對其釋法析理。同時,執行干警耐心做當事人家屬的思想工作,在婚姻家庭審判庭庭長及執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張某隨后全部履行了給付義務。(福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