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凌晨2時許,三聲槍響劃破了福鼎市平靜而安詳的夜晚,睡夢中的人或許不知道,一場現實版“無間道”正在自己身邊上演……
2012年12月21日,寧德市中院人民法院在福鼎不公開開庭對這起被告人數達21人的聚眾斗毆、開設賭場共同犯罪案件進行了合并審理,21名被告均被判刑,其中5人犯罪時未滿18歲。
被告人夏某樂,男,1988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2009年10月20日,因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被福鼎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滿釋放后不知悔改,重操舊業,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間,先后網羅了被告人溫某輝、張某佳等組成團伙,與被告林某春網羅被告王某旺、孔某貢等組成的團伙,單獨或合伙在福鼎市郊區、鄉鎮等地以“牌九”的形式開設賭場,以抽取賭博莊家頭錢的方式非法獲利。 同時,被害人陳某通也網羅了被告人謝某雄、蔡某峰等社會閑散青年組成團伙,同樣開設賭場謀取非法利益。
2011年3月13日,為了爭奪賭場利益被害人陳某通帶人沖擊林某春開設的福鼎點頭鎮的賭場。同月21日晚林某春與陳某通因沖擊賭場一事發生爭執并約定在福鼎市山前街道烈士陵園附近斗毆。而后,被告人夏某樂糾集了被告人溫某輝、許某冬等30余人,攜帶自制槍支、野狼刀、大沙刀、九環刀等作案工具駕乘8輛小車前往約定地點。同時,陳某通也糾集了被告人謝某雄、蔡某峰等十余人,攜帶自制槍支、砍刀和猴帽等作案工具,前往約定地點斗毆。次日凌晨2時許,雙方在104國道福鼎市山前北站附近路段相遇發生械斗。在斗毆中,陳某通團伙成員先持槍射擊未擊中對方,被告人夏某樂及林某春團伙成員持刀追砍致陳某通團伙成員四處逃竄,其中被告人夏某樂、溫某輝、“大個”等人持砍刀分別圍砍被害人成某通及被告人謝某雄,致被害人陳某通頭部、枕部、頸項部、背部以及雙上肢等多處嚴重刀砍裂創,被告人謝某雄背部及四肢多處裂創。之后,被告人夏某樂及林某春指揮團伙成員迅速逃離現場。被害人陳某通及被告人謝某雄被送往福鼎市醫院搶救醫治,被害人陳某通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福鼎市公安局法醫學鑒定,被害人陳某通身體多處嚴重刀砍裂傷致失血性休克并右胸開放裂傷及右肺破裂傷死亡,被告人謝某雄的傷情屬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夏某樂、林某春等人,出于爭奪賭場生意、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持械聚眾斗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情節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故作出以下判決:
以故意殺人、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夏某樂、溫某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聚眾斗毆、開設賭場、搶劫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旺、孔某貢有期徒刑八年至八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以聚眾斗毆、開設賭場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盧某森、張某佳、沈某夏、張某輝、林某雄、包某貴、許某冬、陳某群、李某歲、丁某杰、楊某權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的刑期;以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張某圖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吳某杰、李某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以聚眾斗毆、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謝孫某有期徒刑七年;以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聚眾斗毆罪判處蔡某峰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呼嘯的警笛宣告了這一起案件的正式落幕,但留給我們的警示卻沒有終止。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問題日益突出,而且呈現出“低齡化、團伙化、惡性化”的趨勢。如何防治青少年犯罪、維護社會穩定,這是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 鄧麗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