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鳴安樂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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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人們對安樂死較一致的看法是認為安樂死是一種特殊的死亡方式或死亡類型,通常是指對于那些現代醫學無法醫治的瀕死病人,當其病痛難忍而自愿要求提前結束自己的生命時,經過權威的醫學專家機構鑒定確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醫務人員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
在我國,要求安樂死立法的呼聲也一直不絕于耳。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來自北京、上海的60多位代表曾提出兩個議案,要求結合我國國情盡快制定安樂死法。以后,在每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都有代表提交有關安樂死的提案,要求為安樂死立法,使安樂死合法化。
各地不斷出現的“孝子殺母”、“拔管殺妻”的事件,更將我國的安樂死立法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上。面對一個個垂危的生命在病痛煎熬中喚呼安然離去時,法律是否應該放開一條“死”路?
正方:安樂而死 是對人的尊嚴和社會進步的體現
安樂死是個人權利的自由選擇。一個人不但有生命權,也有選擇死亡的權利。對于遭受重大痛苦的病人來說,他們有權選擇一個無痛安樂的死亡方式,他人無權置喙,法律也應該尊重這種選擇的權利。
安樂死符合人道主義精神。既然死亡已經不可避免,為什么還要讓這些病人遭遇最后的折磨呢?看不到希望的生命延續,不是救助,而是殘忍。
安樂死符合社會效益。既然病人已經無法救助,那么單純維系他們生命的各種醫療措施便顯得沒有意義。幫助這樣的病人實施安樂死,不但能解除他們的痛苦,也能釋放出更多的醫療資源為更有需要的人服務。對于家庭來講,維系一個這樣病人的生命花費巨大,往往會將整個家庭拖入深淵。
反方:安樂死沒有憲法基礎 恐成為“死路一條”
安樂死是無法獲得合憲性基礎的,因為安樂死不符合憲法基本價值與基本權利的價值目標。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價值位階,沒有任何其他權利能夠凌駕在生命權之上。
醫生不應該是“助死師”。醫生的天職在于救死扶傷,給予病人最大關懷和幫助,但安樂死一旦合法化,醫護人員的熱情和耐心度都會降低,因為最后總可以依賴這樣一種“最終措施”來將自己從漫長的照看責任中解脫出來,這就大大有違醫生的職業倫理道德。
安樂死合法化有可能導致一種道德滑坡。最初,實施安樂死確實幫助某些病人擺脫了病痛折磨,但當安樂死變為一種常規化的行為后,人們對生命的尊重就會降低,這樣的行為一旦開始,要在哪里劃清底線?是否會導致安樂死的濫用從而帶來新形式的犯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