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根據相關條例和規定,2017年7月,下列425輛普通二輪摩托車和3輛輕便二輪摩托車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應將報廢機動車交至回收企業回收,并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但機動車所有人未按規定辦理報廢注銷登記,現公告他們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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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未檢驗普通二輪摩托車425輛
二、逾期未檢驗輕便二輪摩托車3輛
有關摩托車檢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有關摩托車報廢規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幸福福鼎”編輯部
資料來源:福鼎交警微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