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廖詩雄 吳靜)“新買的手機,修理3次還不能使用。”近日,在太姥山工商所的調解下,消費者張先生購買的手機在無奈使用幾個月后終于得以更換。
據張先生介紹,他于今年2月初,在太姥山鎮的一家手機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499元的品牌手機,但沒使用多久就發現手機觸摸屏幕經常失靈,電池發燙,手機無故自動重啟。此后,幾個月的時間里,他的手機就維修了3次,依然無法正常使用。張先生懷疑手機自身出了質量問題,便要求手機店退換貨,卻遭到商家的拒絕。無奈之下,張先生只得向當地工商所求助。
經過工商所工作人員調查了解,張先生的手機確實在保修期內維修了3次,并且排除人為損壞的情況。根據《移動電話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經2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最終經過耐心調解,手機店給張先生換了一部新手機,張先生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工商提醒,電子產品維修要留存維修記錄,以便于舉證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