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梅春、蘭顏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彩虹支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相關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節假日順延)上午8時30分在本院民事審判庭第二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