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政[2015]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設總指揮部關于發布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包干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閩交建(2010)89號)、《寧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高速公路沈海復線、京臺線、溪南疏港支線征地(用海)拆遷安置補償工作指導意見》(寧政文[2010]396號)、《寧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福鼎市沈海高速公路復線(福鼎段)高速公路安征遷補償標準的批復》(寧政文[2012]27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結合貫柘段項目推進情況和我市實際,為順利完成安征遷工作任務,該項目規劃選址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物須按時拆遷,現就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
海西高速公路網沈海復線福鼎貫嶺至柘榮段
二、房屋拆遷人
沈海高速公路復線(福鼎段)建設指揮部
三、拆遷實施單位
桐山街道辦事處、貫嶺鎮、管陽鎮人民政府
四、拆遷范圍
貫嶺鎮貫嶺村、邦福村、透埕村、何坑村,桐山街道辦事處橋頭村、嶺頭村、菰嶺村,山前街道水北村,管陽鎮后溪村、南貝村、大山村、唐陽村、花亭村、金釵溪村、管陽村、章邊村、廣化村、西坑村、元潭村等19個村沈海高速公路復線福鼎貫嶺至柘榮段征地紅線范圍。
五、搬遷期限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被拆遷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拆遷實施單位辦理房屋及其他建構物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并搬遷。
六、拆遷期限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被拆遷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物,逾期不拆遷,由拆遷實施單位組織強制拆遷。
七、拆遷補償標準
按照《福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沈海高速公路復線福鼎貫嶺至柘榮段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鼎政綜〔2014〕187號)文件規定執行。
八、拆遷要求
(一)本次規劃紅線內房屋及其他建構物拆遷工作由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市住建、房管、國土等部門配合組織實施。
(二)凡與上述拆遷紅線范圍內的房地產權屬有糾葛者,應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合法證件和證明材料向拆遷實施單位聲明異議。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市有關部門及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對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查丈、登記及補償的審核確認。征地范圍內的各村應積極支持配合,切實解決好拆遷補償安置的問題,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被拆遷人不得改變原有房屋及其他建構物用途,不得改建、擴建、裝修、拆卸房屋及其他建構物,不得進行房屋及其他建構物買賣、租賃、抵押、典當、借用、交換、贈與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等活動;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九、本通告自2015年1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