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人常[2015]14號
(2015年5月26日福鼎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為進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研究處理質量,增強監督實效,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監督法及省實施監督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本暫行辦法所稱審議意見,是指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后,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而形成的書面審議意見。
三、常委會審議意見經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整理,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后十日內,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一府兩院”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工作機關或辦事機構送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常委會辦公室收到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后,提交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滿意度測評。
五、滿意度測評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表決分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經表決,滿意票達到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的,為滿意;不滿意票達到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的,為不滿意;其他情況視為基本滿意。
測評結果由常委會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向有關機關作出書面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六、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滿意度測評為不滿意的,“一府兩院”應重新研究處理,六十日內向常委會提出重新研究處理情況結果的報告。
七、常委會會議對“一府兩院”重新報告須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的,常委會根據監督法規定啟動其他監督方式。
八、本暫行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九、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福鼎市人大常委會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