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鼎民初字第2626號
翁傳永、周阿仙:
本院受理原告陳緯訴你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相關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限滿后的第三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